《世界遺產名錄》在1978年第一次公布,一共有12項,那么發展到現在已經有了754項,數量上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遺產項目,必須符合下列一項或幾項標準方可獲得批準。
1、代表一種獨特的藝術成就,一種創造性的天才杰作;
2、能在一定時期內或世界某一文化區域內,對建筑藝術、紀念物藝術、城鎮規劃或景觀設計方面的發展產生過大影響;
3、能為一種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一種獨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見證;
4、可作為一種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觀的杰出范例,展示出入類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重要階段;
5、可作為傳統的人類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轉之變化的影響下變得易于損壞。
6、與具特殊普遍意義的事件或現行傳統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有直接或實質的聯系。(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或該項標準與其它標準一起作用時,此款才能成為列人《世界遺產名錄》的理由。)
世界遺產在這樣的一個變化過程當中,遺產的項目也在不斷出現一些新的類型。比如說我們剛才講到城市的問題,從遺產公約規定紀念物,然后建筑群遺址,發展到后來的城市,后來覺得僅僅有城市還有這些建筑還是不夠,還希望進一步擴展,于是1992年的時候提出一個新的品位,屬于文化遺產當中一個新的品位,就是文化景觀,提出一個文化景觀的概念。文化景觀實際上反映的內容是人和自然共同作用的一個結果,而產生一種和特殊的人類文化的這樣的一個面貌。
文化景觀包括三種類型,第一種類型就是人類設計建造的,具有明確規劃的景觀,包括像具有美學價值的這種花園廣場這樣的一種景觀,這是一種類型。
另外一個就是它逐漸發展而成的,可能不是人們一次設計出來的,逐步發展而成的,它是基于一種社會文化甚至是一種行政或者是宗教的要求,與環境相適應最后形成了一種景觀,另外一類實際上是一種結合類的,比如說它包括一些自然的風貌,同時又有一些人文的東西共同結合在一起,形成了一個具備通過某些物質遺產所表現出的強烈的宗教或者藝術和文化的一種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