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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出境文物古董的時間界限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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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古董出境法律規定一直不很完善,1986年雖然出臺了對于文物出境國家文物局已經出臺相關法規,但是有很多法律漏洞。海關總署在22年之后,廢止了1986年的相關法規,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外國駐中國使館和使館人員進出境物品監管辦法》,將此前特別列出的“攜運文物出境”歸入了“中國政府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物品”的范疇。

          關于出境文物做了時間界限的限制,劃分了年份和時間點。
          1.凡在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產、制作的具有一定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原則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產、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
          2.少數民族文物以1966年為主要標準線。凡在1966年以前(含1966年)生產、制作的有代表性的少數民族文物禁止出境。
          3.凡有損國家、民族利益,或者有可能引起不良社會影響的文物,不論年限,一律禁止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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