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工程資質審批事項編碼 56011
一、事項名稱
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甲級、施工一級、監理甲級)資質審批
二、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第八條。
國家文物局《關于印發〈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辦法(試行)〉、〈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管理辦法(試行)〉、〈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2014年)。
三、受理機構
國家文物局
四、決定機構
國家文物局
五、申請材料
(一)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的初步審查意見;
(二)《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申請表》一式二份及電子文檔(可從國家文物局網上免費下載);
(三)單位相關材料: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事業單位主管機關頒發的單位法人證書或文件的復印件);固定辦公場所證明;施工單位應附主要設備發票復印件;本單位工程項目業績證明材料(合同、批文、驗收材料等);原甲一級單位增加業務范圍的,需提供原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四)人員相關材料:法定代表人任命(聘任)文件和身份證復印件;申請表所列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復印件、文物保護工程專業人員證書、現申報單位的聘用合同復印件(六個月內新聘用人員需提供原聘用單位的解聘證明或人事關系證明復印件)、近六個月現申報單位社保證明復印件(軍隊或高校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可不提供社保證明,但需提供所在單位人事主管部門的人事證明材料)、業績證明材料。
六、辦理時限
30個工作日(不包括專業論證審查時間)
七、辦事條件
符合《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和文化部《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及國家文物局《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辦法(試行)》、《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管理辦法(試行)》、《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的申報單位。
八、辦理基本流程
申請人向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和有關材料——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并上報國家文物局——國家文物局受理申請材料——組織專家評審——審核申請材料——提出審查意見及理由——領導審核——公示——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九、收費情況
審批工作不收取費用。
十、辦公時間、聯系人、電話、地點及乘車路線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國家文物局文物保護與考古司文物保護處,010-56792085。
北京市東城區北河沿大街83號;郵編:100009。
地鐵8號線南鑼鼓巷站向南1200米;公交車82路、60路、112路沙灘路口北站向北100米。